上一页|1|
/1页

主题:赠房反悔首付款能退吗

发表于2014-09-13

  冯芙蓉和肖伟儿子结婚后,第二年就为肖家添了个大胖孙子。乐得合不拢嘴的公公肖伟当场承诺给冯芙蓉买套房子作为奖励。


   2010年1月,冯芙蓉看中了一套250万的楼盘,并且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冯芙蓉若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向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60天后,房产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冯芙蓉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第三天,肖伟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服务公司随即付款841500元,房产公司开具了冯芙蓉为付款方的。


   2011年2月,房产公司以冯芙蓉未支付购房余款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0年1月签订的预售合同;冯芙蓉赔偿违约金125000元。


   冯芙蓉认为房子是公公赠送给自己的,她对房款支付情况不清楚。现在自己同意解除合同,但房款应全部退还给她,并不同意承担违约金。服务公司主张房款应退还给公司。


   对于此案,律师认为,根据合同,冯芙蓉未支付房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房产公司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已成立。合同解除后,房产公司收取的房款应予返还,然该房款究竟是应当返回给服务公司?还是直接返还给冯芙蓉?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


   关于违约金的承担,冯芙蓉作为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向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经过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与冯芙蓉签订涉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产公司返还服务公司841500元;冯芙蓉支付房产公司赔偿金125000元。原审法院判决后,冯芙蓉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撤销第二项,改判房产公司返还冯芙蓉841500元,并表示此案判决结果亦不影响服务公司向冯芙蓉主张代付款项返还的权利。


上一页|1|
/1页